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2024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佈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臺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數字化、智慧化水準,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臺的規劃與建設、應用與服務、創新與保障、運作與維護、監督與考核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臺(以下簡稱“閩執法”平臺),是指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的,具有執法辦案、執法監督、信息公開、業務協同、數據匯聚等功能的行政執法信息化綜合應用平臺。

第四條  “閩執法”平臺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協同應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執法”平臺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平臺所需相關經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閩執法”平臺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平臺建設有關業務需求的收集匯總和平臺應用推廣工作,以及做好平臺運作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平臺建設的整體規劃、立項審批、資金安排、組織評審、協調推進等工作,協助做好平臺應用推廣工作,統籌協調平臺運作維護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系統本領域“閩執法”平臺建設、應用推廣、運作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應用平臺,並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平臺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為平臺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或者協議承擔平臺具體建設、運作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保密管理,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網路及信息安全保密規定。

有關單位應當做好“閩執法”平台中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信息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對在“閩執法”平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閩執法”平臺建設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閩執法”平臺建設實行標準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完善“閩執法”平臺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閩執法”平臺投入使用後,行政執法機關不再新建行政執法系統,已建行政執法系統不再單獨申請政務雲資源,對接平臺應用需求的除外。

“閩執法”平臺根據工作需求實現與國家部委行政執法系統、省級執法相關公共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閩執法”平臺移動端與平臺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梳理本系統執法事項、執法人員、裁量權基準等要素清單,提出本單位業務需求,配合做好平臺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使用行政執法自建系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平臺建設方案要求,按照“閩執法”平臺數據元規範、交換介面標準以及相關規範對自建系統進行改造,將自建系統接入並逐步納入“閩執法”平臺。

使用國家部委行政執法系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建立數據回流共用機制,保障相關執法信息與“閩執法”平臺的數據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平臺所需採集的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採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編制,並根據機構職能和特殊業務需要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數據品質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根據數據採集目錄,向“閩執法”平臺推送符合標準的行政執法數據。

 

第三章  應用與服務

 

第十六條  除下列情形外,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本系統本領域推廣應用“閩執法”平臺:

(一)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不得網上辦案的;

(二)國家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統籌規劃建設系統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因前款規定的情形無法在本系統本領域推廣應用“閩執法”平臺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外,應用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閩執法”平臺辦案:

(一)執法現場不具備網路環境的;

(二)因平臺故障導致無法網上辦案,但急需執法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無法實時登錄平臺辦案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以上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錄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八條  “閩執法”平臺獲取和使用的下列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協議、憑據、憑證、流轉單等電子材料;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管理規定的電子簽名;

(三)依法取得的電子證照;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電子材料。

第十九條  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應用單位可以通過“閩執法”平臺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文書到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指定接收系統的時間為送達時間。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閩執法”平臺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應用單位應當依法出具財政電子票據。

第二十一條  應用單位應當通過“閩執法”平臺向社會公開本機關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在“閩執法”平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0日,最長不得超過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並按照前款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機構可以通過“閩執法”平臺開展下列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指導、督促;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

(四)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七)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閩執法”平臺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省實行“閩執法”平臺數據分析定期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報告數據分析情況。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依託省公共數據匯聚共用平臺,建立一體化執法主題庫,開展執法數據分析挖掘應用。

 

第四章  創新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援應用單位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在“閩執法”平臺上開發相關業務功能,保障行政執法方式創新的信息化需求。

第二十五條  “閩執法”平臺支援和保障應用單位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的應用需求。

對不同應用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監管對象開展行政執法,“閩執法”平臺生成聯合執法建議的,相關應用單位應當對聯合執法建議作出處理,對其中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開展聯合執法。

鼓勵和支援應用單位通過“閩執法”平臺推進“綜合監管一件事”“綜合查一次”、片區聯合執法等創新應用。

第二十六條  “閩執法”平臺支援和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應用需求。

第二十七條  “閩執法”平臺支援和保障應用單位對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運用説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依法快速辦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應用單位進行非現場執法監管,通過“閩執法”平臺收集、固定違法事實,開展違法行為告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罰款收繳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九條  “閩執法”平臺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編碼,行政執法人員和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掃碼方式參與相關行政執法活動,查詢執法案件情況。

第三十條  “閩執法”平臺建設完善移動端執法辦案功能,鼓勵應用單位通過“閩執法”平臺移動端辦理行政執法案件。

移動辦案所需執法裝備由應用單位統一配備、管理,並按照規定納入本單位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通過“閩執法”平臺探索開發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便民服務功能,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章  運作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閩執法”平臺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制定平臺運作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組織、實施、管理平臺日常運作維護工作;

(三)根據職責或者協議,應當承擔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技術服務單位在運作維護過程中,涉及“閩執法”平臺重大事項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送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技術服務單位和應用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明確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應用單位應當遵守平臺運作維護管理制度,加強人員賬號、電子簽章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閩執法”平臺産生、匯聚的數據,配合技術服務單位及時完成問題排查處理、系統調整等工作,確保平臺安全穩定運作。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本級平臺網路安全主體責任,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加強數據安全、業務安全、接入安全保障,確保本級平臺網路安全。

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制定本級平臺網路和數據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突發安全事件響應和處置能力。

第三十七條  應用單位和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對平臺管理人員、執法監督人員、執法人員、運維人員等加強崗前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閩執法”平臺建設、應用和運作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閩執法”平臺建設、應用和運作維護情況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另行制定,考核評估結果作為績效考評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服務單位在平臺建設、服務提供、運作維護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考核評估中發現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應用單位應當對平臺服務品質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意見作為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對技術服務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應用單位對平臺服務品質的綜合評價作為規劃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閩執法”平臺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式未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個人和所在單位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閩執法”平臺管理、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應用單位,是指使用“閩執法”平臺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提供有關服務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