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紮實推進我省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進公共資源配置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擴大公眾監督,增強公開實效,助力“機制活、産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建設。
二、工作目標及原則
(一)工作目標
努力實現公共資源配置領域全流程透明化,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益,維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作出貢獻,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資源配置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把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範圍,擴大公眾監督,基本實現信息公開“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有序深化”。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誰批准、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公共資源配置涉及行政審批的批准結果信息由審批部門負責公開;公共資源項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過程信息、中標(成交)信息、合同履約信息由管理或實施公共資源配置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況分別公開。
2.堅持一般公開和重點公開相結合。重點公開住房保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政府採購、國有産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其他公共資源配置領域參照執行。
3.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産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外,應依法及時予以公開。
4.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真實、便民、及時、準確。確定為主動公開的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範規定外,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嚴格按照法定時限和理由予以答覆。
三、主要任務和分工
(一)制定發佈公開清單。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職能,制定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事項清單(見附件),進一步明細公開事項、內容、時限、方式、責任主體、監督渠道等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目錄清單,並在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網站上及時發佈。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林業廳,省國資委等
(二)拓展優化公開渠道。依託政府網站或法定指定信息發佈媒介,及時發佈公共資源配置領域各類信息,暢通依申請公開渠道,擴大發佈信息的受眾面、提高影響力。積極利用政務微網志微信、新聞媒體、政務客戶端等拓寬信息公開渠道,開展線上服務,提升用戶體驗。引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其他政務信息系統進行整合共用,實現公共資源配置信息與其他政務信息資源共用銜接。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林業廳,省國資委等
(三)構建數據共用平臺。建立完善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樞紐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用平臺體系。推動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類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發佈後,應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共用,並實時交互至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匯總發佈。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林業廳,省國資委等
(四)推進信用信息公開。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涉及的信用信息應當同時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用平臺,依託“信用福建”網站及時予以公開,並同時交互至全國信用信息共用平臺。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林業廳,省國資委,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福建省經濟信息中心
(五)建立“黑名單”制度。各級各部門應建立公共資源配置“黑名單”制度,逐步把騙取公共資源等不良行為的信息納入“黑名單”,相關“黑名單”信息由負責管理的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或法定指定信息發佈媒介上予以公開,同時交互至省信用信息共用平臺。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林業廳,省國資委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作為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強組織領導,狠抓任務落實。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建立省級協調機制。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相應制定本級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並於2018年5月底報省政府辦公廳。
(二)開展監督檢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發改委每年開展一次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公開實效、交易平臺掌握信息報送和公開情況等,檢查結果每年12月上旬分別報省政府辦公廳,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各級各部門要將本領域工作開展情況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公佈,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
(三)納入績效考核。省政府辦公廳按照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相關規定,把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範圍,對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通報表揚;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履行公開職責的,進行通報批評,並在年度考核中予以體現。各級各部門要將其納入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範圍,加大考核力度,推動工作有效開展。
附件: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清單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清單
序號 |
公開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時限 |
公開方式 |
責任主體 |
監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規 |
住房保障部門發佈的有關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和棚戶區改造等規範性文件。內容:文件名稱、文號、發佈部門、發佈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省住建廳保障處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任務量。內容:開工套數、基本建成套數等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省住建廳保障處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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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年度建設計劃項目清單。內容: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建設面積、總投資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省住建廳保障處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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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 |
建設進展情況通報。內容:完成投資情況、開工情況、基本建成情況、配租配售情況等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省住建廳保障處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保障性住房保障標準 |
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等申請的條件標準。內容:房源類型、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資産、每人平均住房面積等。主要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佈。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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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 |
分配房源信息。內容:項目名稱、所在城區、保障房類型、建設地址、項目狀態等。主要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開。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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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 |
分配程式信息。按照批次分配計劃,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式。具體內容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確定並公開,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分配過程信息。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執行批次分配程式産生的信息。具體內容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確定並公開。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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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結果信息。內容:分配對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類型等。主要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開。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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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對象名稱、原租購保障性住房類型等。主要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開。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保障性住房辦事指南 |
申請審批的具體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主要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開。省級部門可連結至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也可篩選信息公開。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設區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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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信息 |
包括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源分配、改造結果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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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 |
土地供應計劃 |
包括計劃供應面積、用途、比例等 |
政府批復供地計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中國土地市場網 |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2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 |
出讓公告 |
包括出讓方式、宗地坐落、面積、土地用途、起始價、加價幅度、交易時間、地點、報名申請條件、競買保證金繳納賬號 |
與出讓公告發佈之日同時發佈 |
中國土地市場網 |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成交公示 |
包括受讓人、出讓方式、宗地坐落、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價款 |
交易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 |
中國土地市場網 |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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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結果 |
包括受讓人、出讓方式、宗地坐落、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價款 |
出讓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 |
中國土地市場網 |
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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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礦業權出讓領域 |
出讓公告信息 |
包括出讓人和礦業權交易平臺的名稱、場所;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範圍坐標、面積、資源儲備(勘查工作程度)、開採標高、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出讓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等;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質條件;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交易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風險提示: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等 |
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 |
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礦業權交易平臺交易大廳、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
國土資源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出讓結果公示信息 |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場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者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採範圍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格及繳交時間、方式;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 |
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礦業權交易平臺交易大廳、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
國土資源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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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採購 |
採購項目公告、採購文件 |
按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執行。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4 |
政府採購 |
採購項目預算金額 |
按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執行。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採購結果 |
按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執行。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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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 |
按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執行。 |
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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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和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 |
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採購項目名稱及採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執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 |
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各級財政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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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
集中採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 |
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各級財政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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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督處罰信息 |
當事人名稱、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處理日期、執法機關名稱。 |
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 |
各級財政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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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有産權交易領域 |
産權交易決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項目簡要情況、批准時間、批准單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産權交易機構門戶網站 |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相關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交易項目信息(含掛牌價格、評估、審計結果) |
交易項目簡要情況、掛牌價格、受讓方資格條件、競價方式、價款支付期限要求、債權債務處置要求、交易保證金、需要受讓方接受的條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産權交易機構門戶網站 |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相關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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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含交易價格) |
成交項目名稱、受讓方名稱、成交價格、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産權交易機構門戶網站 |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相關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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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失信行為及監督處罰信息 |
違法失信行為時間、內容、造成的後果、處罰情況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産權交易機構門戶網站 |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相關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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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 |
必須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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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項目審批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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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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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
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範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文件遞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國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標人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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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 |
中標候選人 |
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國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標人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中標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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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 |
國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標人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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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和履行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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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之日起7日內 |
國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標人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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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業産權交易領域 |
省屬和縣屬國有林權流轉 |
流轉決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項目信息、轉讓價格、交易價格等信息 |
林權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公開部門政府網站 |
設區市林業局省屬國有林場管理部門(省林業廳直屬林場由省林業廳負責)、管理縣屬國有林場的縣級林業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
8 |
排污權交易領域 |
排污權收儲 |
包括收儲項目名稱、收儲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本部門政府網站 |
環保部門 |
同級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