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進一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為全方位推進高品質發展超越、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福建篇章提供堅強作風保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馬上就辦、真抓實幹”是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工作期間親自倡導和踐行的優良作風,是福建人民的寶貴精神財富,集中體現了不忘初心、為民服務的公僕情懷,血肉相連、情同魚水的群眾觀點,銳意進取、攻堅克難的實幹精神,時不我待、永不懈怠的責任擔當。全省各級各部門應當大力弘揚這一優良傳統作風,使“馬上就辦、真抓實幹”成為新時代廣大黨員、幹部的自覺行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黨員、幹部。
第四條 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踐行宗旨與樹牢“四個意識”相統一,始終以人民為中心,永遠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堅持問題導向與改革創新相統一,著力完善機制,堵塞漏洞,解決少數黨員、幹部中存在的消極懈怠、拖遝敷衍、因循守舊、回避矛盾等問題,準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促進黨員、幹部在工作中解放思想、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三)堅持目標導向與務求實效相統一,科學確定目標、指標、時限,落深落細落實工作責任,立足實際、把握實質、務求實效,以高標準黨建促進和保障高品質發展;
(四)堅持雷厲風行與久久為功相統一,既銳意進取、又善作善成,既緊抓快辦、又按規矩辦,既大膽先行先試、又嚴格依法依規,形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五)堅持教育引導與激勵鞭策相統一,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健全落實容錯糾錯、澄清正名機制,為敢於擔當的黨員、幹部撐腰鼓勁,充分調動廣大黨員、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建立健全督查、考評、獎懲等工作制度,抓好“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踐行“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分管工作範圍內承擔直接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切實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承擔責任。
第二章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和全體黨員、幹部必須毫不動搖、毫不走樣、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根據自身職責主動組織實施,不得消極被動、不見分工方案不落實,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陽奉陰違、口是心非,不得搞變通、做選擇。
第七條 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特別是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各級各部門應當及時傳達學習,深入領會精神實質、豐富內涵、目標任務。
第八條 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當在10日內提出貫徹落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列明責任單位、進度安排和完成時限。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每年年初對各部門提出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舉措進行匯總,建立年度工作臺賬。
第九條 對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各級各部門應當逐條逐項抓好落實,對落實情況實行每季度梳理,每半年至少1次專題研究任務完成情況和推進措施,確保按時序進度完成;每年12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書面向省委報告,省委按規定向黨中央專題報告。
第十條 對中央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當在20日內提出貫徹落實工作方案。貫徹落實工作方案應當提出具體舉措,不得單純以會議傳達代替貫徹、以制發文件代替落實。貫徹落實情況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報送。
第十一條 對中央文件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省委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制定配套文件;沒有明確時限的,應當在1年內制定。配套文件應當結合我省實際直接提出落實措施,不得簡單照搬照抄、穿靴戴帽,力戒形式主義。
省委辦公廳建立中央文件配套制定項目管理臺賬,每半年對各地各部門落實情況進行1次梳理匯總,督促部門做好起草、報批等工作。
第十二條 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各級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進黨內法規執行工作,推動中央黨內法規貫徹落實。黨內法規&&執規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告執規工作情況。
第三章 落實省委工作部署
第十三條 對省委工作部署,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聯繫工作實際主動抓好落實,在1個月內提出貫徹落實具體舉措,不得推諉扯皮、推卸責任。
第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委工作部署落實反饋機制,對於省委明確要求報送貫徹落實情況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報送;重要省委文件實施之日起3年內,&&落實部門應當對文件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總結並書面報告。
貫徹落實省委文件的重要情況和建議,應當按程式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委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實施評估制度,制定機關定期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領導同志批示件應當快速辦理、快速反饋。對批辦性、指導性的批示件,原則上在10日內落實並反饋,特殊情況不超過20日,緊急情況應當隨到隨辦,即時反饋;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定期報告進展情況。
第四章 貫徹群眾路線
第十七條 省委常委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市委常委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專題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縣(市、區)委常委會會議每月至少專題研究1次群眾關心、社會反映強烈的民生突出問題,並及時提出解決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堅持“一線工作法”,省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半年至少1次、市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至少1次、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至少1次到基層現場辦公。
第十九條 省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年不少於30日,市、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年不少於60日到基層調研,並親自確定調研題目、親自提出調研方案、親自分析調研材料、親自撰寫調研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網上信訪事項,定期到基層接訪群眾。省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半年至少安排1日到基層接訪群眾,市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至少安排1日、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至少安排1日接待群眾來訪,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隨時接待群眾來訪。
第二十一條 省、市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聯繫1個縣(市、區),結對幫扶1個村(社區),掛鉤1個企業(項目);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聯繫1個鄉鎮(街道),結對幫扶1個村(社區),掛鉤1個企業(項目)。聯繫點應當保持連續性,原則上3年不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或黨總支、黨支部至少聯繫1個村(社區),每季度至少走訪村(社區)1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每個任期內結對聯繫2戶以上基層群眾,時間不得少於1年。黨員、幹部應當積極參加志願活動、社區幫扶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應當明確具體責任部門、責任人員,通過網際網路等多種渠道,廣泛收集社情民意,按照“一號一檔”建立臺賬,加強轉辦督辦,定期梳理、匯總和綜合分析,及時辦理反饋,實行銷號管理,定期通報落實情況。
第五章 提升工作效能
第二十四條 企業投資核準目錄以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沒有法定依據的年檢及與其掛鉤的培訓一律取消;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再新批;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外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一律不得開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重點項目清單制度和項目服務專班(專員)制度,相關市、縣(區)和省直部門應當根據重點項目清單,實施全程跟蹤協調、諮詢輔導、幫辦代辦。對每個具體項目立項、要素保障、規劃、施工、竣工驗收等階段涉及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梳理,編制個性化全流程項目推進計劃表,倒排節點、挂圖作戰。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項目管理部門定期對省重點項目的完成投資情況、形象進度情況等進行跟蹤調度,每季度對進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按規定請示報告後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進展緩慢、推進不力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在收到通報10日內,反饋整改落實舉措和完成時限。
建立健全省重點項目協調機制。項目所在地政府、省直相關部門對重大項目實行日常協調;發展改革部門對重點項目進行集中協調或專題協調;項目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提請省政府研究,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重點項目督促評估機制。對列入清單的重點項目實施推進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每年年中和年末對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並按要求及時作出調整優化。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全面梳理行政權力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科學編制服務指南,並向社會公開,為群眾辦事提供便利。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提高關聯審批、會簽辦理、會商研究、徵求意見反饋等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條 對涉及企業、個人辦事需提供的各種證照、證件、證明等,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夠通過個人現有證照來證明的一律取消;能夠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解決的一律取消;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夠通過網路核驗的一律取消;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證明一律取消;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用解決的一律取消。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説明理由,編制保留證明材料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未納入清單的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
第三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涉及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審批環節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積極提升審批工作效率,進一步壓縮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辦事承諾時限,承諾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法定時限的50%,簡單事項一律當場辦結。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批時限的事項,應當公開承諾時限。未在承諾時限內辦結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類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除確需提請集體研究的複雜審批事項外,各級各有關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能夠授權窗口辦理的,應當授權到位。
推行審批部門領導“窗口現場辦公”制度,進駐部門主要領導每個月至少1天在窗口帶班,分管領導實時在窗口指導審批業務,聽民意、找問題、改作風,研究解決群眾辦事堵點難點。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深化綜合窗口建設管理,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後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實行一窗受理、整合服務,實現一窗通辦。涉及多個部門的複雜事項,一律實行&&部門主辦、多部門聯辦、全程幫辦;重大項目審批實行代辦窗口專人專項服務。
優化行政服務方式,辦件量大的應當推行週末輪班制度,開闢24小時自助服務區,打造“社區15分鐘便民服務圈”。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深化黨務、政務、事務公開,加快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用,明確各部門信息共用的種類、標準、範圍、流程,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增強公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重點公開黨員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相關信息;加強公開後的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全面梳理、公佈、更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項清單,凡屬於申請辦理事項所需知悉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材料等,必須一次性告知。辦事條件發生變化的事項,應當在有權機關向社會公佈後1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後的相關信息和具體實施時間。
第三十五條 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全面實行行政審批省、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聯網辦理,凡與企業生産經營、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審批服務事項“應上盡上、全程線上”。
第三十六條 優化12345便民服務平臺功能,強化責任分工、規範辦理、部門聯動、分析通報等工作機制落實,幫助群眾解決訴求問題。提高便民服務辦理效率,訴求受理率、及時查閱率、按時辦結率、反饋回復率達到100%,群眾滿意率達到98%以上。
第六章 形成落實合力
第三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將弘揚、踐行“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納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黨支部“三會一課”的重要內容,作為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督查督導,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綜合整治相結合,與巡視巡察和效能督查反饋問題整改相結合,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鄉村振興、污染防治等領域突出問題整改相結合,與改革任務落實完成情況和為民辦實事項目落實情況相結合,與優化營商環境、全方位推進高品質發展超越相結合,落實好執行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馬上就辦、真抓實幹”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廣泛宣傳“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營造講服務、講奉獻、講實效的濃厚氛圍。
第四十條 督查、效能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馬上就辦、真抓實幹”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和日常檢查,將“馬上就辦、真抓實幹”落實情況作為各級各部門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督查、檢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鮮明樹立敢擔當、重實幹、重實績的用人導向,建立健全“馬上就辦、真抓實幹”考核機制,突出對黨中央決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貫徹執行情況的考核,科學設置考核指標,改進年度考核,推進平時考核,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和程式。
強化考核結果的分析運用,將“馬上就辦、真抓實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職務調整、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使政治堅定、奮發有為、立説立行的黨員、幹部得到褒獎鼓勵,使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黨員、幹部受到警醒懲戒。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等問題,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妥善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並舉等原則,寬容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撐腰鼓勁。
第四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深化“1+X”監督機制,加強對貫徹落實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將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形成常態化學習機制。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群眾評議機制和群眾反饋機制。鼓勵群眾對各級各部門落實本規定情況進行評議,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涉及重點項目、行政(市民)服務中心、公共服務辦事窗口的部門應當設立群眾滿意度監測點,落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實時監測辦事服務情況。
對群眾的投訴舉報必須及時處理並且反饋處理結果;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及黨員、幹部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效能問責;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調整或處理,或者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多次違反規定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依法依規從重、加重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幹部的責任。典型案件的調查處理,適時進行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