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護航海洋經濟高品質發展
□林芳惠
2024年福建海洋經濟數據重磅出爐,預計海洋生産總值和水産品總産量、水産品出口額、每人平均水産品佔有量等多項關鍵指標均居全國前列,其中2024年全省海洋生産總值超1.25萬億元,同比增長6.1%;水産品總産量924.6萬噸,比2023年增加34.4萬噸,同比增長3.9%;全省水産加工品年總産量398萬噸,年産值1110億元,均居全國第二……
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立法具有引導、推動、規範、保障功能。推動海洋經濟高品質發展,法治不容缺席。當前,我省正處在從海洋大省向海洋強省轉變的關鍵時期,可以從加快以下立法入手,構建科學、完善的保障制度體系,助力海洋經濟發展取得新突破——
首先,完善水産種苗産業發展立法。養殖是人類向海洋要熱量、要蛋白的重要方式,種質是漁業的“晶片”,對水産養殖綠色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加強海産品“苗種”管理,促進海洋水産養殖業發展,《福建省重要水生動物苗種和親體管理條例》早在1998年就已出臺。為呼應水産種業發展現實需求,保障我省水産種業自主、安全、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啟動水産種苗産業發展專項立法,取代早前制定的《條例》。
其次,完善沿海治安管理立法。海洋經濟高品質發展需要安全穩定的治安環境。2018年公安體制改革後,沿海邊防治安管理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我省海上船舶安全監管模式實現了系統性重塑,“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等監管手段被取消,實踐中確立了“五海一邊”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構建了海上安全生産新秩序。而《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制定於2015年,其制度設計時所針對的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管理對象愈加複雜,所確立的管控措施已被弱化虛化。因此,有必要儘快完善沿海治安管理立法,通過制定《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替代《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從而推動夯實沿海治安防線,為高品質發展海洋經濟構築起堅實的沿海治安屏障。
最後,開展海洋災害防禦立法。包括赤潮、風暴潮、海浪等在內的海洋災害以其強大的破壞力和不可預測性,對海洋經濟發展構成巨大危險。但是,迄今為止,我國在法律層面缺乏與海洋災害防禦直接相關的規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未涉及具體的海洋災害防禦措施和工作職責劃分,導致海洋災害應對無法可依;《突發事件應對法》只有零星條款涉及海洋災害防禦,無法作為直接執法依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未規範海洋災害。由此,亟需構建完善的海洋災害防禦制度體系,以有效規範應對海洋災害工作,保護沿海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作者單位:閩南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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