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轉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2020-07-1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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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然資源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現將《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105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有關意見,請一併貫徹落實。

  一、抓好貫徹落實和督促指導。各地要按照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徵地信息公開工作,落實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規定要求。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要做好督促、檢查、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主動作為,加強宣傳,強化基礎,協同各方,紮實有效地做好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工作。

  二、規範徵地信息公開管理。各地要按照標準指引的要求,規範公文屬性源頭管理,按規定的公開內容、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和公開方式,依法依規公開4個一級公開事項和10個二級公開事項。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明確公開有關規定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平臺,做好政策解讀。要創新公眾參與形式,擴大政民互動交流,回應群眾關切問題,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歷史徵地信息處理。從今年81日起,縣(市、區)新受理的土地徵收申請及其審查報批、組織實施等有關徵地信息按標準指引予以公開。此前受理的土地徵收申請形成的信息和歷史形成的信息,可通過相關係統升級,轉移到新的平臺。有條件的地方,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補充完善歷史徵地信息。

  四、銜接省徵地信息公開平臺。要做好與省級徵地信息公開平臺的銜接,保持信息完整性、一致性。省廳將按照本標準指引的規定,完善省徵地信息公開平臺。改造期間,各地應按照《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全面運作省徵地信息公開平臺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7239號)的要求在省徵地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相關徵地信息。平臺改造後,各地應按標準指引要求將主動公開的徵地信息共用到該平臺。  

  附件:《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105號)。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20198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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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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