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閩統辦〔2022〕36號
各市、縣(區)統計局:
《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已經省統計局2022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統計局辦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重要部署,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的通知》(閩政辦〔2020〕26號)和《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國統辦函〔2021〕574號)等有關要求,切實推進我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進一步加大統計信息公開力度,推進統計公開透明,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認真落實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要求,圍繞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緊扣新時代統計工作新特點新要求,積極推進我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努力實現我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內容覆蓋行政權力運作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提升基層統計部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水準。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範圍為福建省縣級統計機構。
三、公開目錄及事項標準
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包含統計法律規範、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數據、統計執法監督等4類一級事項9類二級事項。涉及公開內容(要素)、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和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和公開層級等標準。各縣級統計機構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進行調整和完善。
四、工作流程規範要求
(一)加強主動公開力度。縣級統計機構要立足基層工作實際,按照本指引明確的工作要求和目錄內容,及時公開標準目錄所列事項,主動拓寬公開範圍、規範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注重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對標準目錄內容的日常維護和動態更新,結合新任務新要求,及時進行調整完善,做到各類渠道和載體公開的信息內容一致。
(二)完善信息發佈流程。加強信息公開屬性源頭管理,信息製作部門在信息生成同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等公開屬性,公文主管部門要按程式做好審查,確保公開屬性標注得當。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係。主動公開信息要按照工作要求和實際需要通過適當方式對外公開。
(三)優化公開渠道和載體。在依託門戶網站集中發佈統計相關信息的同時,嘗試通過多種渠道和載體發佈信息。規範管理使用政務新媒體,提高宣傳引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和群眾需求,用好宣傳欄、查閱點等實體平臺,便利人民群眾獲取和查閱信息。
五、組織實施
全省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強對基層統計領域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開標準化規範化作為本單位重點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動態監督評估,統籌推進本地區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要加強調研指導,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情況,積極協助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市、縣(區)統計機構要注意收集本地區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的有關意見,及時向省統計局進行反饋。
六、其他事項
本指引只針對統計領域對縣級統計機構有普遍意義的政務公開標準提出要求,機構概況、人事信息、財務信息等其他領域的信息公開,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作出規定或由相關部門單獨制定標準指引,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納入公開內容。
本指引由福建省統計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2.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有關事項説明
附件1
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 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公開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級 |
||||||
1 |
統計法律規範 |
統計法律 法規規章 |
統計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2 |
規範性文件 |
統計領域相關規範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3 |
統計調查制度 |
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
開展統計調查工作中執行的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
實時更新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4 |
地方統計調查制度 |
開展統計調查工作中執行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
實時更新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5 |
統計數據 |
數據發佈 |
統計公報,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統計數據,按國家規定對外發佈的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數據和重要統計調查相關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
適時發佈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6 |
數據解讀 |
統計數據發佈後的配套解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
適時發佈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7 |
統計執法 監督 |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
適時公開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地方信用門戶網站或信用中國網站) |
√ |
√ |
√ |
|||
8 |
“雙隨機”抽查 |
統計“雙隨機”抽查名單和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 |
適時公開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 |
√ |
√ |
√ |
||||
9 |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 |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失信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
適時公開 |
縣級統計機構 |
■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 □兩微一端 □發佈會/聽證會 □廣播電視 □紙質媒體 □公開查閱點□政務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入戶/現場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精準推送 ■其他(地方信用門戶網站或信用中國網站) |
√ |
√ |
√ |
附件2
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有關事項説明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推動《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以下簡稱《標準指引》)有效貫徹落實,結合我省統計工作實際,作出如下説明。
一、適用範圍
《標準指引》適用範圍為福建省縣級統計機構,即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獨立的統計機構(統計局)。各地在具體執行時,可根據當地開發區、高新區等各類園區設立的統計機構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範圍。
二、統計法律規範
縣級統計機構應公開現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關信息與國家統計局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相關內容保持一致即可。《標準指引》印發前未公開的,應及時補充發佈相關內容;此後應及時關注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發佈、修訂等情況,須在規定時間內更新發佈。
三、統計調查制度
縣級統計機構應公開本單位開展相關統計調查工作中執行的統計調查制度。執行國家、省、市統計調查制度的,應與制定機關公開的內容保持一致;執行本級制定的統計調查制度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統計執法監督
暫無條件開通門戶網站的縣級統計機構,在國家統計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地方信用門戶網站以及省、市級統計機構網站等渠道和平臺公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的,可視作通過政府網站公開相關信息。
五、公開渠道和載體
縣級統計機構公開統計信息的主渠道應為門戶網站,《福建省統計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中以黑框標記的門戶網站以外的公開渠道和載體為可選項。在實際工作中,基層統計機構可結合工作需要靈活選取適當的渠道和載體公開統計信息。暫無條件開通門戶網站的縣級統計機構,可通過在地方政府門戶網站或借助上級統計機構門戶網站開設專欄、開通政務微網志微信等方式,確保統計信息及時、準確、有效公開。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