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政務函〔2019〕6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試點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事關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基礎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42號)要求和2018年11月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工作部署,我委在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做好各試點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制定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 〔2019〕1號,以下簡稱《通知》)提供的標準指引框架基礎上,深入總結上海、河南、湖南、廣州、貴州5省市基層衛生健康政務公開試點工作經驗,並徵求各省(區、市)衛生健康委意見,編制完成《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指引》)及《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目錄》),已經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開展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的重要意義。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決策部署,落實《標準指引》要求,及時、準確、規範地公開《標準目錄》等相關信息,推進衛生健康領域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以下統稱“五公開”),更加方便群眾、企業辦事並獲得便捷服務,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對於提升基層衛生健康政務服務水準、行業監管水準和行政管理效能,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斷深化認識,切實增強做好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工作目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規範衛生健康領域的基層政務公開工作作為提升衛生健康工作水準的重要舉措,將增進人民群眾幸福感和滿意度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全面推進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力爭在1-2年內,使全國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和政務服務水準達到預期。
二、適用範圍
《標準指引》適用於縣級及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共衛生健康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企事業單位。
三、標準目錄製定實施有關要求
《標準目錄》編制工作以易於社會公眾查閱和使用監督,便於基層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照操作為原則,主要參考了《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基層權責清單(縣級)等,進一步細化、清單化公開事項和內容。《標準目錄》共包括政務公開事項11大類、158項,兼顧了東中西部不同地區基層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差異,原則上應予以全部公開。考慮各地基層實際情況差別較大,《標準指引》對本目錄公開事項及相關要素可調整的情形作出規定如下:
(一)關於“類目”。所列14列類目為《通知》要求的必備內容,各地可以視情況增加類目,但不可以刪減類目。
(二)關於“序號”。序號共4位,由2位一級事項代碼和2位二級事項代碼組成。“一級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備案、公共服務11類,代碼依次為01、02、03.....。“二級事項”代碼為同一“一級事項”中的順序排列。
(三)關於“公開事項”。主要依據為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各地可以根據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承擔的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以及社會公眾關注熱點等,對二級事項進行細化和完善。
原則上不能減少二級事項,對於部分省市已完成工作或者已取消事項的、屬於全國改革試點地區情況存在差異的,應當在“公開依據”中説明情況並註明依據。如部分省市已完成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已取消義診活動備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認定工作等情況。
鼓勵各地根據基層衛生健康工作實際適當增加公開的二級事項。凡需增加二級事項的,應當按同一事項類別順序編碼,並按表頭所列類目補全相應事項內容。
《標準目錄》發佈後還將進行動態補充、逐步完善。現有目錄並未涉及衛生健康領域所有事項,主要考慮基層實際差異和實施難度,對是否公開存在爭議、涉及正在修法的事項(如涉及職業病等的相關事項)暫未納入,將在今後實施中進行完善。
(四)關於“公開內容”。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不得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
各地可以按照政務公開“五公開”的工作要求和地方實際對“公開要素”進行增補。其中,行政許可類事項公開內容中的“辦事指南”具體要素,是依據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印發的《關於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審改辦發﹝2016﹞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規定梳理的,為行政許可類事項辦事指南中應當公開的基礎要素,目前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可視實際作表述説明(如“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如無收費情況的,只需標注為“無”即可),但應當逐步做到與國家標準一致。面對公眾的服務類事項公開內容時,應當儘量體現便民為本,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等事項,公開的內容側重於辦理要求、流程等的公開,不涉及個人辦事結果信息的公開。
(五)關於“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每項公開事項公開的基本依據,不在每項公開事項的公開依據中重復列出,僅列出專門法律法規依據。
(六)關於“公開時限”。《條例》“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規定,以及《指導意見》“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最基本公開時限”。基層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和服務能力調整承諾時限,但承諾時限不得低於“最基本公開時限”的要求。法律法規對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關於“公開渠道和載體”。因地區差異較大,《標準目錄》中僅規定最基本的公開渠道,各地可根據本地條件和便民服務需要自行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創新公開的渠道和方式,自行添加在“其他”項中。其中,選擇“精準推送”方式的要謹慎對待,不得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四、公開工作流程規範
(一)加強主動公開。各地要按照本指引及《標準目錄》要求,對照地方權責清單和基層實際,依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梳理和編制符合本地實際的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各省(區、市)也可參照本指引及《標準目錄》格式編制衛生健康領域省級政務公開標準目錄。要積極通過政府網站及時主動公開目錄內容,並嘗試通過多渠道和載體發佈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獲取。要建立健全標準目錄內容日常維護和動態調整機制,結合衛生健康領域新任務新要求新職責,及時對目錄內容進行調整完善,並做到各公開平臺(載體)公開信息內容一致。
(二)開展政策解讀。各地要加強對基層政務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重點做好《標準目錄》應用的解讀工作。要在確保全面科學規範的前提下,綜合運用傳統媒體、政務新媒體、編印便民服務手冊等方式,主動將“國標版”目錄轉化為群眾喜聞樂見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讓基層政務工作真正公開在陽光下,不斷提高群眾的知曉率、參與率、滿足感。
(三)回應社會關切。各地要嚴格落實輿情處置回應責任,密切關注衛生健康領域的重點工作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等,積極回應,主動發聲。要建立健全協調聯動、信息共用共商、快速應對機制,對涉及衛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務輿情及時妥善處置,擴展發聲方式和渠道,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黨和政府“在場、線上、在崗”,確保有效的輿論引導。
(四)拓寬公眾參與。各地要結合《標準目錄》的使用和呈現形式等,做好多層面意見徵詢、多渠道政策發佈和解讀、多途徑政府信息查詢和獲取等工作,拓寬政務公開方式,方便人民群眾對衛生健康領域政務工作知情、參與和監督,進一步提升群眾滿意度、獲得感、幸福感。
五、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單位要將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作為本單位的重點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具體任務和時間節點,壓實責任,全面統籌推進本地區、本單位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保障措施。各地、各單位要加大對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的支援力度。強化考核激勵,將推進基層政務公開工作成效作為本單位評優推先的重要依據。
(三)開展業務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定期聽取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對工作推進情況的跟蹤了解和評估,及時主動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搭建有效平臺,為各省(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溝通交流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情況提供方便,並適時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不斷完善目錄內容,提升基層政務公開工作水準。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8月27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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