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閩政辦〔2025〕5號

2025-02-1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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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6年9月14日經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閩政辦〔2016〕153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黨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全面領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作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準,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防洪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福建省氣象條例》《福建省森林條例》《福建省紅十字會條例》《福建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進一步規範災前準備、災中應對、災後恢復等全週期救災救助工作,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全省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禦災害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規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防災救災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表彰和國際交流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省的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並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援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並研究提出支援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並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援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專家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省級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必要時,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省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海洋漁業、林業、地震等部門要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設區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省糧儲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6)協調省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海洋漁業、林業、地震等相關部門,依法向社會發佈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佈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用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較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省應急廳、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海洋漁業、保險監管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乾旱災害除外),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省應急廳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於乾旱災害,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産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逐級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逐級續報一次災情,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乾旱災害每5日逐級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開展災情核定並逐級上報。

  4.1.8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情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佈

  災情信息發佈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災情信息發佈形式包括授權發佈、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受災地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網志、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佈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佈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佈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佈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省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全省因災死亡和失蹤8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

  (2)全省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或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3)全省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或一個設區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萬間或2萬戶以上;

  (4)全省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全省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或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90萬人以上。

  (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以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並請求針對我省災情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援受災設區市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開展災情研判。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或委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受災設區市、重災縣(市、區)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援受災地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及時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

  (2)指導開展救災。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領或指定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由省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工作需要,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或省應急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用,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應急廳根據受災設區市申請和災情,經省政府批准,啟動應急響應後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援受災設區市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省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省財政廳、應急廳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後,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應急廳及時將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地區。省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援。

  (5)投入救災力量。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迅速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政府或受災地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地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安置受災群眾。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健委、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發改委、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糧儲局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省應急廳、發改委、工信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産供應工作。福建金融監管局等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援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省住建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組織指導做好城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依職責指導開展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指導災區公路設施修復。省通信管理局指導災區通信工程修復。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災區鐵路設施修復。

  (9)提供技術支撐。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援救災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指導受災地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指導督促受災地區政府開展因災導致的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災害救助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10)開展救災捐贈。省應急廳向社會發佈接收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設區市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申請國家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家救災捐贈款物,會同省民政廳按省政府要求分配捐贈款物。省應急廳、民政廳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11)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省有關部門和各地建立新聞發佈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佈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災情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關於災害評估有關規定和要求,省應急廳組織開展災情評估,或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受災設區市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害損失情況。

  (13)合力開展救災。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報告工作情況。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應急管理部。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全省因災死亡和失蹤40人以上8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或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

  (2)全省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全省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或一個設區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6萬間或2萬戶以下;

  (4)全省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全省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60萬人以上、90萬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以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並請求應急管理部針對我省災情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2.3 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援受災設區市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或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設區市、重災縣(市、區)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援政策和措施,對指導支援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報告。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率領或指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率領由省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用,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省財政廳、應急廳根據受災設區市申請和災情,經省政府批准,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援受災設區市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省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省財政廳、應急廳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後,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應急廳及時將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地區。省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援。

  (5)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政府或受災地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地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健委、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發改委、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糧儲局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省應急廳、發改委、工信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産供應工作。福建金融監管局等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援服務。

  (8)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9)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佈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0)災情穩定後,省應急廳指導受災設區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害損失情況。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全省因災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40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全省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6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全省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或一個設區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全省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全省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3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依程式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請求針對我省災情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3.3 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委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援受災設區市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設區市、重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援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省財政廳、應急廳根據受災設區市申請和災情,經省政府批准,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援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財政廳、應急廳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後,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應急廳及時將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受災地區。省應急廳根據受災設區市申請,會同省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省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援。

  (5)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政府或受災地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助受災地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健委、疾控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福建金融監管局等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援服務。

  (7)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後,省應急廳指導受災設區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受災設區市政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害損失情況。

  (9)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全省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省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3)全省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或一個設區市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45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全省因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全省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或一個設區市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1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依程式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報省委、省政府以及應急管理部救災和物資保障司。

  5.4.3 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援受災設區市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設區市、重災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援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省財政廳、應急廳根據受災設區市申請和災情,經省政府批准,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援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根據受災設區市申請,會同省糧儲局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省發改、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請救災救助資金支援。

  (5)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政府或受災地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健委、疾控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及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設區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國家對我省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立即依程式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對已啟動省級防汛抗旱防颱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三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設區市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三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省應急廳報告。

  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廳向相關設區市通報,所涉及設區市應當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許可權終止響應。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 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廳要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設區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省財政廳、應急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災後經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可在急難發生地申請臨時救助。

  6.1.5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廳、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援,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農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願,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佈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泥石流溝口和易發洪澇的低窪地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嚴禁在行洪道周邊建房。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應急廳按照應急管理部、財政部關於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有關規定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組織受災地區開展倒損住房核定工作,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住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按規定共同推進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5 根據設區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針對國家對我省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財政廳、應急廳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廳收到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品質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做好災後住房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援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廳、財政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加強指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應急管理部、財政部關於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關規定和我省有關規定抓好落實。

  6.3.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全省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赴受災地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 根據設區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省財政廳、應急廳提出資金補助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及時下達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省財政廳、應急廳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冬春救助資金。

  6.3.5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省發改、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省糧儲局確保糧食供應。必要時,省應急廳、財政廳、糧儲局聯合向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國家糧儲局申請調撥中央救災物資支援。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省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援各級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省政府和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設區市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按照佈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佈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全省各級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及時補充更新。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完善救災物資生産企業信息,建立健全緊急採購和供應機制,提升企業産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 加強救災物資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依託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管理數據庫。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通信管理局健全省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增強通信網路容災抗毀韌性,加強通信應急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加強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應用,加強應急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用平臺,健全災情共用機制,加強數據共用,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省政府和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省政府和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並設置明顯標誌。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後,省政府和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工程搶險、水上救助、防化救援、電力搶修、通信搶修、醫療防疫等專業救災隊伍建設,以及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援、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林業、海洋漁業、消防救援、地震、氣象、海事、電力、紅十字會、保險機構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村五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並通過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作和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運用國家減災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平臺,加強我省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設,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倣真、電腦網路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援系統。指導各地開展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7.7.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林業、海洋漁業、消防救援、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按照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3支援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運用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福建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系統及時向公眾發佈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築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水倒灌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廳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設區市級預案報省應急廳備案。省應急廳加強對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會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省委、省政府根據需要可決定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十年。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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