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文件的決定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保障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落實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現決定廢止以下8份文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的意見》(閩政文〔2007〕359號)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7〕77號)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林業碳匯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7〕55號)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竹産業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130號)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執法的通知》(閩政辦〔2015〕107號)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生態公益林佈局優化調整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4〕160號)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穩步推進我省油茶産業科學發展的通知》(閩政辦〔2010〕212號)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廳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7〕25號)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