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産業,優化孤寡老人服務,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按照“基礎性、普惠性、共擔性、系統性”的原則,加快建成覆蓋全體老年人,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標任務。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支援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包括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內容。“十四五”時期重點聚焦老年人面臨家庭和個人難以應對的失能、殘疾、無人照顧等困難時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基本養老服務的對象、內容、標準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到2025年,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斷完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清晰明確,服務供給、服務保障、服務監管等機制不斷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
二、重點工作
(一)制定落實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福建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見附件,以下簡稱《清單》)。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財力狀況等因素,對《清單》明確的對象、項目、內容、標準等實行動態調整,由省民政廳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修訂意見,按程式報批後以部門名義印發實施。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對照《清單》制定併發布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其覆蓋範圍和實現程度不得低於《清單》要求。
(二)建立精準服務主動響應機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統計和發佈制度,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為有需求的65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實現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全省通用、部門互認、按需使用。建立困難、失能、高齡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逐步實現從“人找服務”到“服務找人”。建立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制度,著力化解孤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居家養老安全風險,並根據老年人實際情況、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意願,分類提供探訪關愛服務。加強殘疾老年人養老服務保障。
(三)健全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制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體系,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擴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藥報銷範圍,降低老年人用藥負擔。適時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切實維護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高齡津貼、護理補貼、服務補貼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切實提高補貼標準精準度和有效性。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完善臨時救助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提供無償食宿和基本生活服務。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殘疾等老年人服務需求。
(四)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兜底作用。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優先向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優待撫恤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建立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明確老年人入住條件和排序規則,強化對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到2025年,每個縣(市、區)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
(五)提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水準。嚴格落實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確保2025年年底前全面達標。優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到2025年前推動建設不少於15個縣級示範性養老服務網路,建設不少於1000個示範性長者食堂。積極爭取全國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繼續開展家庭養老床位試點工作,通過補貼、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保障經濟困難老年人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可採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方式實施,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打造老年人無障礙社區,實施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做實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管理項目,到2025年,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城鄉社區規範健康管理服務率達到73%以上。
(六)加強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嚴格落實《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配套標準,督促養老機構在消防、衛生與健康、食品藥品、風險評估、服務防護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鼓勵支援制定符合我省養老服務行業發展需求的標準,促進基本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品質評估,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對標對表,爭先創優。
(七)加大基本養老服務政策支援。各地應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制度,省級財政統籌現有資金渠道給予支援。優化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助、運營補助等政策,支援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發揮國有經濟作用,強化國有經濟在基本養老服務領域有效供給。鼓勵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為基本養老服務提供支援和幫助,倡導社會各界對養老事業的慈善捐贈,形成財政資金、社會資本、慈善資金等多元投入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將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落實措施和進度安排。省老齡和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要發揮&&協調作用,研究並推動解決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督導檢查。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支援政策,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省老齡和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要建立動態監測和評估評價機制,組織開展實地核查。各地要強化基本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確保服務品質和安全。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基本養老服務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公開基本養老服務信息。要充分調動各方支援配合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附件:福建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附件
福建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服務對象 |
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服務類型 |
&&責任 部門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1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省人社廳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省人社廳 |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3 |
機構養老服務 |
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償提供全托照護機構養老服務。 |
照護服務 |
省民政廳、發改委 |
4 |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
培養壯大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償提供多樣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
照護服務 |
省民政廳 |
|
5 |
就醫便利服務 |
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引導等便利,設置專門窗口或優先窗口等綠色通道,全過程實施助老服務。 |
關愛服務 |
省衛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體育服務 |
1.提供更多適合老年人的文化産品和服務; |
關愛服務 |
省文旅廳、教育廳、體育局 |
|
7 |
應急處置保障 |
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到府服務、開闢綠色通道等方式,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 |
關愛服務 |
省衛健委、民政廳 |
|
8 |
公共設施適老化改造 |
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無障礙和適老化改造。 |
關愛服務 |
省住建廳 |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服務 |
省民政廳 |
10 |
健康管理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建立電子健康檔案,進行健康指導,每年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 |
關愛服務 |
省衛健委 |
|
1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關愛服務 |
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國資委 |
|
12 |
參觀公園、景點等 |
積極倡導全省4A級及以上旅遊景區,根據景區類型、經營主體及實際情況,參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景區門票價格管理的通知》(閩發改價格〔2022〕518號),對65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收景區門票。 |
關愛服務 |
省發改委、文旅廳 |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13 |
高齡津貼 |
1.為80歲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發100元高齡補貼;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14 |
養老服務補貼 |
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確定。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15 |
家庭適老化改造 |
按照相關標準,分年度逐步為經濟困難老年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6 |
護理補貼 |
對具有本地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則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發放補貼。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衛健委 |
17 |
家庭養老支援服務 |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省人社廳 |
|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社會保障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特困老年人 |
19 |
分散特困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20 |
集中特困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21 |
探訪關愛服務 |
面向孤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
關愛服務 |
省民政廳、政法委、文明辦、教育廳、財政廳、住建廳、農業農村廳、衛健委、殘聯、老齡辦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22 |
集中供養 |
1.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2.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物質幫助 |
省退役軍人廳、民政廳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
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照護服務 |
省民政廳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24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1.為城鄉低保家庭中的殘疾老年人、家庭年每人平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00%-130%的重度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提供生活補貼; 2.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25 |
社會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省民政廳 |
閩臺外埠老年人 |
26 |
閩臺外埠 |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件的,在本省長期居住生活的台灣地區老年居民,與本省居民同等享受普惠養老服務; |
關愛服務 |
省民政廳、醫保局、交通運輸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