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场景概述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四)最近三年内,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
方式一:通过线下传媒机构管理处办理
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东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
方式二:通过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方式三:移动端扫码办理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上传)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材料核查标准:
①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
②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③必须要具备申请资格。
2.主要人员简历材料(包括法人简历,3名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广播电视专业有关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上传)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材料核查标准:
①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
②法人近三年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被吊销有关资质的情形。
③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质。
④必须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①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②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告知承诺书(仅限自贸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时提交)(见附件)
③承诺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现场办)2.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网上办)
办公时间和地址
1.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2.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东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联系方式:0591-88116506,收件人:窗口工作人员)
乘车路线
①省广电中心站29路下车,往北约250米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②尤溪洲(东)站12路、138路、150路、159路、169路、19路、339路、37路、50路、537路、92路、93路、99路、观光巴士下车,往东约250米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服务中心。
③正荣润城(海事局)站117路、125路、132路、133路、13路、150路、165路、171路、18路、313路、315路、321路、327路、339路、537路、79路、82路、89路、92路、98路、99路下车,往南约250米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91-88116506(窗口)、88116536(经办)、0591-88116510(投诉)
常见问题
1.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法人或股东兼任吗?
可以,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若有相关资质,可兼主要管理人员。
2.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怎样处罚?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列入异常企业管理名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专业要求有什么?
主要管理人员应至少提供3人以上经广播电视(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4.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办公场地地址有何要求?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地址需跟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目前不需要额外提交材料。若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实际经营地址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否则影响后续双随机检查。
5.哪些机构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得含有境外资金成分。
6.怎么证明法定代表人申请日期前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改为由申请人提交承诺书。
7.对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资金成份有何要求?如何证明无境外资金?
(1)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第二条执行。主要包含有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基本信息和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坚决禁止境外资金以各种方式变相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领域。
(2)根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的通知》(闽新广〔2017〕129号):改为由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但对上述两个系统均无法查询的(如上市企业),仍需申请人配合提供,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