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概况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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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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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享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医疗待遇

1.医疗(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医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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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往返交通费。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的,以经济舱全价票80%为限额,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食宿费。各设区市工伤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市就医等待治疗(含门诊或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等待治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等待治疗期间,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定额计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交通和住宿发票等进行审核,支付待遇。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4.异地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在本省范围内无法配置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等待配置时间为1天,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详见“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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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一致。

 

停工留薪期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该事项为鉴定事项,非待遇支付事项)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伤残津贴申领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2.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生活护理费申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丧葬补助金申领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其他待遇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去办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查询服务

省社保中心省本级社保服务中心业务一科(待遇支付)

联系电话:0591-87542127

窗口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一楼业务大厅1号至6号窗口

交通指引:杨桥东路与通湖路交界处,可坐128、317、118路到三坊七巷下车。

咨询渠道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591-87676672

地址:省社保中心省本级社保服务中心业务一科(待遇支付)

联系电话:0591-87542127

窗口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一楼业务大厅1号至6号窗口

交通指引:杨桥东路与通湖路交界处,可坐128、317、118路到三坊七巷下车

常见问答

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不是全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发生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政策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

相关服务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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