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概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我国构建了 “一裁两审” 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的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致仲裁委员会的函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致仲裁委员会的函;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4)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工作证、工资表(单)、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通知等,并注明页码。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5)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除提交第一类(1)至(4)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信息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副本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致仲裁委员会的函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致仲裁委员会的函;委托本单位职工,还需提交能证明该职工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
(5)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4)项要求。
(二)仲裁管辖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若需了解福建省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可在“福建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从菜单选择“服务大厅”,随后在“服务大厅”内进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通过选择某一仲裁委员会即可获取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相关信息。
(三)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线上预申请
①“福建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在菜单中选择“服务大厅”,再从“服务大厅”页面进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模块,即可发起预申请。
②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平台后,找到并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相关入口,按提示操作提交申请。
③闽政通APP:打开APP,在搜索栏输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搜索结果中点击对应服务,即可进入申请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平台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预申请,受理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上传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申请人将收到审核结果及后续流程的通知。
(2)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
2.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该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告知申请人案件的管辖相关事宜。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先行调解
对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至调解组织调解。
①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
②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4.答辩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审理程序
1.审理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仲裁期限的情形时,按规定另行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恢复审理。
2.仲裁调解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坚持调解优先,需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并提供必要的法律释明与风险提示。
(1)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主动进行调解。
(2)委托调解: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4)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仲裁处理结果
1.仲裁庭作出调解书: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庭作出裁决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符合法定情形,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
(1)准予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2)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决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撤销案件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制作决定书的其他情形。
(六)仲裁审查(特别程序)
申请:经法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及联系方式。
受理:仲裁委员会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五个工作日),审查结束。
结果:制作调解书;不予制作调解书。
省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渠道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591-87602431,0591-87577290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2层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工作时间调整为3:00-6:00)
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如何确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哪些情况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吗?有什么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9.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多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0.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在仲裁庭上不能有哪些行为?违反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3)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11.哪些仲裁裁决适用终局裁决?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12.仲裁期限重新计算或不计入仲裁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13.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