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01-0206-2023-00018
发文字号:闽政办〔2023〕18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3-06-19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3〕18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3-06-2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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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二、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基础工作

  (一)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并提出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2023年底前,初步建立省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对确定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纳入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监管事项,涉及部门应当主动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协商意见报送省委编办备案审查;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提请省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确定监管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对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省职转办负责制定事项调整机制,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的变动调整情况及工作实际,需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同步在“互联网+监管”系统中更新。(省职转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以及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已经明确的跨部门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逐项牵头制定工作指引,理清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建立重点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对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逐步推行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提高跨部门监管比例。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抓紧修订完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推动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履职,对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的跨部门监管要及时响应,指定相应责任处室及人员,推动跨部门监管效能提升。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省职转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一)加强风险隐患和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监测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依托“互联网+监管”预警分析模型,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职转办、数字办,针对具体监管事项完善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标准,确定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和流程。加强不同领域的风险预警、线索归集和关联分析,针对不同线索指向的同一监管对象,形成联合检查任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刻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核实和检查,根据需要,启动跨部门监管程序,其他部门积极响应,协同处置。12345便民热线、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应查必查、有效处置,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省职转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市场监管领域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统一归集和互认互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清单,组织发起部门联合抽查,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抽查任务完成。升级建设统一的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平台,与“互联网+监管”全面对接,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部门联合抽查等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使用省级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提高平台之间数据互联互通、涉企信息归集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研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协同监管措施,依据信用状况,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执行相应措施。(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

  (一)加强省内跨区域监管联动。加强省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区域性行业风险,通过跨区域调动监管执法力量、跨区域确定承办监管机构等方式实施跨区域监管执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省内跨区域监管协作,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省直部门要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及时协调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有关地区提出监管协助的需求;要牵头建立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研究我省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时,要充分听取地方的意见建议,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根据不同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积极配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参照省级跨部门监管机制,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科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计划,指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地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本地监管突出问题,对本地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实施有效监管;有效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四)有序开展跨部门监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我省监管工作需要,聚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积极开展综合监管。相关单位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积极探索在我省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鼓励各地各部门研究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一级发起、全网协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处理、全省互认”,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省审改办、数字办、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卫健委、应急厅、医保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一)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卫星遥感、人工智能、视频监控、区块链等技术,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形成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能力。通过非现场监管判定为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风险的,要结合现场执法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分析、风险评估等进行信息审核与研判,强化违法违规信息收集。建好省域一体化数字执法平台,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省数字办、审改办,省大数据集团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2023年,根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更新要求,增加并完善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跨部门监管功能,并做好系统对接;推动监管数据按需共享和创新应用,实现监管任务同步发布、监管计划科学统筹、监管执行联合会商、监管结果全面汇聚。相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向“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出。依托已有的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共享,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地区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省审改办、数字办,省大数据集团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队伍建设。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整合执法资源、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建设,根据承接能力和执法需求,分批逐步下放其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充实执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职转办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省级各部门加强与国家部委对接,加大对下指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省职转办、省司法厅、省委编办要加强督促协调,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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