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00-0208-2013-00016
发文字号:闽政〔2013〕6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3-01-31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3〕6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3-01-3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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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的《福建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并制定年度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加大资金投入。要围绕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5%的目标,大力开展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福建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约束性指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个坚持、三个更加”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四化”同步、“三群”联动的重大战略,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推进低碳试点试验,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到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 年下降17.5 %。控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通过低碳试点试验,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城镇,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功效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及部门分工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过开展“三维”项目对接、企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倍增、行业对标节能、创新驱动发展、两化深度融合六大专项行动,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主导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达12%以上。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分年度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信息化局)

  3.认真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加快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集聚发展高端临海产业,提升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构建竞争力强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厅、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信息化局,驻闽金融管理部门)

  4.大力发展服务业,着力把现代物流、金融、旅游、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新的主导和支柱性产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研发咨询、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提高到42%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文化厅、旅游局、信息化局,驻闽金融管理部门)

  (二)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5.严格执行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奖惩政策措施,加强节能执法监察。(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质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6.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鼓励引导省内“万家企业”等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低碳行动,强化节能目标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7.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落实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加强节能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发展低碳能源

  9.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福建液化天然气总体项目二期和西气东输三线福建段工程建设,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优化发展火电,合理布局大型燃煤电厂,推进超超临界火电建设,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站建设;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2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海洋与渔业厅,省电力公司)

  (四)努力增加碳汇

  10.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深入推进“四绿工程”建设,逐步构建“一带两区三群多点”的林业空间格局。“十二五”时期,新增森林面积2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5.5%,森林蓄积量增加0.38亿立方米。(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经贸厅、交通运输厅、铁办)

  11.加强森林的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12.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的扶持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3.大力推广应用复合型生态农业,积极增加农田、果茶园、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14.加强滨海湿地修复恢复,结合海洋经济试点和海岸带保护,积极探索利用红树林、藻类、贝类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

  (五)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15.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继续推广利用电石渣、造纸污泥、脱硫石膏、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工业废渣生产水泥,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沙浆;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推广新型石灰窑,淘汰落后土窑;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电石、制冷剂、己二酸、硝酸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16.改良作物品种、改进耕作、种植技术,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养分管理,努力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

  17.加强畜牧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18.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19.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

  20.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南昌铁路局)

  21.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使用缓释肥、有机肥及炭基肥等新型复合肥替代传统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新产品或新工艺,进行推广示范。(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

  (七)积极推进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22.扎实推进厦门、南平等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支持和指导试点城市编制实施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成为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适时组织开展省级低碳城镇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3.推进低碳产业园区试验试点,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建设一批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推动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低碳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科技厅)

  24.推进低碳社区试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建设一批低碳社区。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认真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推广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25.推进低碳商业试点,选择一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引导、鼓励其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引导,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单位:省经贸委、旅游局、发展改革委)

  26.推进低碳产品试点,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标识等试点,引导低碳消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经贸委)

  27.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国家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政策,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加强对低碳试验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评价考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驻闽金融管理部门)

  (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28.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账记录。(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

  29.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组织编制2005年、2010年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做好年度核算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贸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

  30.加强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九)探索建立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

  31.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支持、鼓励企业及有关机构开展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2. 争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碳排放交易机构及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推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十)大力开展全社会低碳行动

  33.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加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设施低碳化改造,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

  34.适时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对经认证并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低碳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政策,逐步提高低碳产品的采购比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35.组织电力、煤炭、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督促重点企业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

  36.认真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相关活动,并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十一)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37.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开展多渠道项目合作,继续开发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 )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8.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务实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

  (十二)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39.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发展经济适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低碳技术,支持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大功率风能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智能及绿色电网、新能源汽车和储电技术等关键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的研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40.培育和创建一批低碳技术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41.依托“6·18”等创新平台,并通过建立一批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低碳技术成果与需求的对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经贸委)

  42.将应对气候变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43.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对外合作谈判专业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科技厅、教育厅)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价考核

  4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5.完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强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动态跟踪和评估、考核。实行问责制和奖惩制,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将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省效能办)

  (二)健全管理体制

  47.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县级以上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48.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49. 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生态保护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

  (三)落实资金保障

  5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并从地方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建设等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51.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有序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责任部门:驻闽金融管理部门)

  52.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利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资金,并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经贸委、外经贸厅)

  附件:福建省“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附件

  福建省“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备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下降(%

全省

17.5

16

福州

18

16

厦门

17

10

漳州

17.5

16

泉州

17.5

16

龙岩

20

19

三明

20

19

南平

20

19

莆田

17.5

16

宁德

17.5

5

平潭综合

实验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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