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和店堂告示等有何特别要求?

2024-08-3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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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和店堂告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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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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