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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2024-08-1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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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7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总体上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档案局、档案馆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7月22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立法目的“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助推两岸融合发展”修改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

  二、关于闽台关系档案宣传工作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宣传”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

  三、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管护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一是在第十六条增加“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管理”的内容;二是将第十七条中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应帮助”。(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利用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一是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增强两岸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的内容;二是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闽台关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信息报送”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挖掘利用重要闽台关系档案资源”“创作文艺作品”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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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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