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反复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要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2024年7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大食物观等内容,对保护耕地、提升种粮积极性、粮食储备流通、应急加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组成人员还对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檀云坤带队赴龙岩,法制委、法工委组织赴南平、泉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粮食储备单位、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等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法工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粮食安全领域改革部署精神,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预算工委、省粮储局、农业农村厅等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多次修改,组织召开部门论证会,发函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9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耕地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耕地质量。建议:一是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二是推进撂荒地治理,鼓励通过代耕代种、认筹认种、订单种植等方式,恢复撂荒地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三是提升耕地质量,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治理退化耕地。(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保障粮食生产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粮食安全保障要发挥福建特色基本农作物的作用,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议:一是保障耕地优先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如芋头在我省种植面积达46万亩,具有悠久的种植历史和产业优势,应鼓励因地制宜推广水稻、大豆、玉米、芋头、花生、油菜、蔬菜等轮作、间作套种、多熟制等种植方式。二是对杂粮的范围作进一步补充完善,结合上位法相关释义,规定杂粮包括甘薯、马铃薯、绿豆、高粱、大麦等谷物杂粮、杂豆和薯类。三是提升粮食加工能力,粮食烘干、净化、剥皮、分类、打包等初加工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三、关于粮食质量安全
有的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加强粮食质量监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对被污染粮食的处置措施,防止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二是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进一步明确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建议:一是明确对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制度,确定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五、关于爱粮节粮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做好粮食节约工作。建议整合相关条款,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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