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作用。
(五)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六)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督导检查。
(三)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福建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福建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省人社厅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省人社厅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发改委 |
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
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文旅厅、教育厅、体育局 |
|
7 |
应急处置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卫健委、民政厅 |
|
8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
关爱服务 |
省住建厅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10 |
健康管理 |
为 |
关爱服务 |
省卫健委 |
|
1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国资委 |
|
12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积极倡导全省 |
关爱服务 |
省发改委、文旅厅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 |
高龄津贴 |
1.为80岁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补贴;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4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6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卫健委 |
1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省人社厅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特困老年人 |
19 |
分散特困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20 |
集中特困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残联、老龄办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帮助 |
省退役军人厅、民政厅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5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省民政厅 |
闽台外埠老年人 |
26 |
闽台外埠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本省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省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省民政厅、医保局、交通运输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