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为有哪些?

2025-10-2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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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出差人员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为。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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