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4.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7.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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