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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025-02-1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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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四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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