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设立一批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进一步发挥合作区对外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自2012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在江苏、广东、安徽、四川、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山西、湖南等地分别推动设立了15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并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进行了重要部署。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指出,要更好发挥各类园区作用,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制造业布局。在新形势下,各地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将加强合作区建设作为推进高水平开放合作的重要抓手,但合作区发展仍存在产业竞争力有待增强、对外合作水平有待提升、服务和治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开放高地,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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