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国有控股的公司能否参加同受国有控股公司的招投标?

2024-06-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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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从您的问题得知: A、B、C均为X间接控股的公司,A想参加B委托C组织的招投标项目。X国有控股集团属于上述条款中“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释义)的解读: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是可以参加投标。所以您的问题中虽 A、B、C均为X间接控股的公司,但A如果在招投标活动能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是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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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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