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办理锅炉使用证的材料有哪些?

2024-08-25 09:35
| | | |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要求,锅炉(D级锅炉除外)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台(套)办理锅炉的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5)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