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商务部等五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此次新一批“中华老字号”的推荐对象为已经获得“福建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优先推荐已经被认定为“福建老字号”3年以上的企业。(由于厦门是计划单列市,故厦门地区的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具体申报要求以厦门市商务局通知为准。)
具体来说,《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7条规定中华老字号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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