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的办理依据有哪些?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314项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第8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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