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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制冷机房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2024-07-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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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 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与抽查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1.3条表3.1.3 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属于乙类。第4.3.7条条文说明:“液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反应。氨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范围为15.5%~25%。氨具有较高的体积膨胀系数,超装的液氨气瓶极易发生爆炸。”
所以液氨制冷机房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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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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