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完善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武夷山生态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对照中央文件精神、总体方案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借鉴兄弟省的做法,结合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实际情况,共设定了11项生态补偿内容。具体如下:
(一)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从2020年起,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在省定补偿标准(经济林和竹林每亩22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每亩23元)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每亩增加补偿金2元,即2020年经济林和竹林24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25元,2021年经济林和竹林26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27元,2022年经济林和竹林28元、乔木林和其他地类29元。
(二)天然商品乔木林停伐管护补助。从2020年起,在省定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每年每亩增加停伐管护补助2元,即2020年25元,2021年27元,2022年29元。2021年起,补助范围在乔木林的基础上,扩大到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补助标准与乔木林补助标准一致。
(三)林权所有者补偿。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经营性毛竹林除外)的林权所有者,按每年每亩3元标准予以补偿。
(四)商品林赎买。在开展赎买意愿摸底调查及申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修复区范围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调整为国有林。
(五)地役权管理补偿。从2020年起,对国家公园范围内部分集体毛竹林和未进行商品林赎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实施地役权管理。
(六)退茶还林补偿。对《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实施前已开垦的、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按照国家公园规划要求,限期进行生态改造,并优先安排造林绿化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复绿责任主体。
(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武夷山国家公园所涉及的市(县、区)按辖区内国家公园的保护面积占比权重,将相应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全部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
(八)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对因保护确需迁出居民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同时,鼓励采取产业转移、就业培训和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九)人文资源保护补助。加大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和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历史建筑、特色民居、红色文化、闽越文化、朱子文化、野生动植物科普教育基地及茶文化、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人文资源的保护性补助,并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绿色产业发展与产业升级补助。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生态环保产业,指导、支持发展生态旅游业、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生产项目,并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补助。2020年底前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率超过90%,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80%,村庄建筑风貌得到有效管控。对国家公园所涉行政村开展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新建或改造规模化水厂和供水管网,公厕建设、户厕改造、垃圾污水处理、家园清洁和农房整治等,国家公园所涉自然村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护等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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