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草案)》于2026年1月16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我省制定《规定》,对于衔接上位法规定,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二)制定《规定》是完善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迫切需要。我省历来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于2013年率先出台专门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对规范我省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务院《条例》出台,《十条规定》已无法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亟需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引。国务院《条例》出台后,上海、广东、江苏等24个省级政府先后制定或修改了省级层面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专门规定,我省厦门、龙岩、三明等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积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范。制定《规定》,有利于将我省相关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固化为长效制度。
(三)制定《规定》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必然要求。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依法,避免因决策失误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仍然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违法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必然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决策启动的问题。一是明确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经充分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二是规定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三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并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规、与为基层减负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二)关于统一审查机制的问题。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统一审查机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二是统一审查材料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分转至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审查结果后,出具统一审查意见。
(三)关于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执行调整的问题。一是强调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二是规定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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