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总结福建民营经济发展的特色经验,作出更有针对性,可落地、可操作性强的创新规定。同时,对松绑放权、公平竞争、投资融资、职称评定、要素保障、权益保护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制定调研计划。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赴安徽、江苏调研考察,赴省直部门和泉州、南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专门走访听取省企联和省内部分知名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与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商议,研究相关创新规定和具体措施意见。法工委召开委员、部门论证会,发函征求省工商联、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意见,会同预算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11月10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和篇章结构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晋江经验”总结、推广与深化机制,推动成熟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增加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和促进闽台经济融合发展等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第十条)。同时,考虑到本条例属于促进类法规,且上位法对规范经营等作了详细规定,建议删除规范经营一章以及其他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内容。
二、关于公平竞争和投资融资促进
为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公平竞争,建议规定:政府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明确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在投资促进方面,建议规定: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向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适当倾斜;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在融资保障方面,建议规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多元化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标的范围;支持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要素保障和科技创新
土地供应方面,建议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面,建议规定:政府和其他组织应当举办培训,提升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能力素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赋予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自主评审权限。(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为增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能力,建议:增加科技特派员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的内容;规定可以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所有权,或者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要求政府应当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鼓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相关案件提供必要协助。(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建议规定:一是明确在改革和先行先试中,政府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二是政府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和诉求闭环式工作机制;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三是为解决拖欠企业款项问题,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并明确相关禁止性内容;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应当对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等事项进行考评。四是要求探索建立重大案件社会调查评估机制。五是依法规制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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