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6年5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林承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
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自1992年制定施行以来,先后于1996年、2011年、2016年进行部分修改,在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代表工作需要,特别是202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内容发生变化,同时近年来我省各地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为此,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强化对代表的政治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的权威和统一。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对标新修改的代表法,同时做好与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三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立足我省实际,回应各方关切,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条款,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修订工作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党组书记、副主任庄稼汉带队到福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主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具体指导、有力推动修订工作。代表工委赴厦门、莆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各委办室以及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意见;通过省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向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代表工委、法工委认真研究梳理、积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形成修订草案,经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4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代表法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一是关于总则部分。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规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明确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是关于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对代表参加选举、提出质询、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等作出细化规定。(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是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对代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向代表通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邀请代表参加相关活动。规定对身体残疾或者行动不便的代表给予帮助照顾。规定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明确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增加代表资格终止等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总结提炼我省代表工作实践做法,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二是明确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履职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三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设全省统一的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县乡人大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网上代表联络站等履职平台建设。四是规定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会商机制,加强全链条服务保障。五是规定对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给予表扬宣传的具体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同时,根据基层人大的意见,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将乡级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纳入工作计划。与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对相关内容作出补充完善。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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