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法院打破“一罚了之”模式,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探索护鸟令、碳汇赔偿等多元修复举措
让“纸上判决”转化为“生态成果”
因为明溪法院发布的一纸护鸟令,从贵州来明溪务工的程某多了一个身份:生态保护宣传员。
上月22日,程某根据护鸟令的要求,参加明溪县举行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在街头配合林业工作人员发放传单,倡导过往市民爱护鸟类。
护鸟令获全国推广
2025年6月至8月期间,程某来到明溪县瀚仙镇洋龙村的山林里,用播放鸟鸣录音的方式,先后诱捕了两只画眉。面对办案人员查获的铁证,他辩称,自己是鸟类爱好者,只是把鸟养在住处当宠物,却不知此举已构成犯罪。
今年4月20日,明溪法院生态庭开庭公开审理程某案,认定程某在禁猎期间、禁猎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三有”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判处非法狩猎罪。程某当庭认罪悔罪。
在法庭宣判后,巡回法庭向程某发布了护鸟令。担任审判长的明溪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庭负责人黄炳发介绍,护鸟令要求被告人不得再伤害鸟类,积极参加生态保护宣传、植树造林等活动,检举揭发生态违法行为。通常,法院还会指定护鸟监督人,督促护鸟令的执行。
“曾有一名被告人在宣传活动中现身说法,用自己的经历告诫大家爱护鸟类、保护生态,非常具有说服力。”黄炳发说。
明溪作为中国东部重要的候鸟停歇地和繁殖地,观测记录到的鸟类达到349种。当地观鸟旅游产业蓬勃发展,目前已是闻名国内外的观鸟胜地,每年超1万人次的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赏鸟。
去年,最高法将这一融审判、监督和法治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举措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成为明溪县响亮的生态司法品牌。自2018年发布全国首张护鸟令以来,明溪目前已发布护鸟令超过40张。
创新生态审判机制
这座鸟鸣环绕、绿意盎然的生态家园,背后有着司法金盾的默默守护。“我们对生态审判机制探索创新,打造了包括护鸟令、各类珍贵林木保护令在内的生态司法品牌。”黄炳发说。
2021年3月初,村民汤某福分别向汤某增等人购买了位于明溪县城关乡罗翠村下洋小组山场的杉木。为了图省事、赶进度,汤某福居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就雇佣油锯手曾某荣进山采伐。曾某荣也没有核实采伐许可手续,就按照雇主的指令对杉木进行采伐、裁筒,并领取报酬。
当月下旬,137根杉木被明溪警方现场查获扣押;次月,被告人汤某福和曾某荣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回违法所得。
一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先斩后奏”的闹剧,让两名家境困难的村民走上了被告席。尽管两人认罪悔罪,但实在无力承担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林业损失。他们砍伐的杉木零散分布,也不适合进行异地补种复绿。
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明溪法院根据2022年9月省高院创设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责令两人分别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86吨和34吨,又动员汤某福自愿将罗翠村下洋小组山场约41亩的可采伐林地推迟5年申请采伐,用来赔偿砍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督促汤某福管护好碳汇林,切实履行缓伐承诺,明溪法院还对他发布了《碳汇林禁伐令》。
“这种‘禁伐令+碳汇赔偿’的方式,是我们在全省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的基础上,对生态修复机制的创新探索。禁伐、缓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替代性方案。”黄炳发说。
“破坏者”变“保护者”
探索持续推进。2024年12月18日,明溪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河构成滥伐林木罪,不光要依法承担案件涉及的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4.2万元,还要遵照森林管护令要求,对指定位置的山场进行义务管护。
这是全省首例宣判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森林管护令”案件。当年,省高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将赔偿项目从单纯的碳汇拓展至空气净化、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等6项森林生态系统主要服务功能,为整个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列出了“价格表”。
在此基础上,明溪法院对破坏林木者追加发布森林管护令,令他们履行动植物资源管护及法治宣传等义务,由“破坏者”转换为“保护者”。
“这既是生态修复保护举措的一项创新,也是令状类法律文书在生态修复领域的一次突破。”黄炳发表示。
截至目前,明溪法院已与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签订环境修复公益补偿协议35份,缴纳保证金、公益补偿金28万余元,收缴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241万元。依法收缴的公益补偿金、损失费被投入碳中和林项目和环境修复公益补偿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通讯员 詹铁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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