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25-00048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5〕4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2-20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溪头水库工程(一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5〕41号
2025-02-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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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福鼎市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溪头水库工程(一期)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鼎政地〔2024〕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鼎市境内农用地1.0813公顷(其中耕地0.1856公顷)、未利用地0.42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鼎市点头镇翁溪村水田0.1557公顷、园地0.2598公顷、林地0.1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管阳镇溪头村水田0.0299公顷、园地0.0178公顷、林地0.43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0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813公顷;使用国有水域0.2697公顷、其他土地0.158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091公顷,由你市依法依规提供,作为福鼎市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溪头水库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福鼎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鼎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要督促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福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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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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