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25-00050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5〕4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2-25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5〕44号
2025-02-2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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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宁德市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18.9937公顷(其中耕地0.5684公顷)、未利用地0.59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八都镇金垂村水田0.5684公顷、园地16.3299公顷、林地0.2181公顷、草地0.0904公顷、其他农用地1.73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5公顷、水域0.5992公顷,云淡村其他农用地0.0526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616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要督促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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